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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12-20 10:24

关于印发《云南省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规〔2025〕19号


省级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资金管理,促进政府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解决农业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管理局、云南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制定了《云南省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2025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资金管理,促进政府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撬动金融资本、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解决农业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级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农担公司”)推进全省农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降低担保费用、应对代偿风险等的资金,包括注册资本金、政策性农担业务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第三条  省级财政对省级农担公司政策性农担业务给予奖补。政策性农担业务是指担保额度10万元—300万元的符合“双控”规定的农业担保业务,具体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相关文件细化的范围执行。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筹集和拨付,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做好资金核定、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测算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中央农业信贷担保政策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以及全省农业融资担保业务发展需求,结合中央和省级资金情况,按规定安排省级农担公司资本金注入。

第六条  省级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农担公司新增政策性业务担保金额对账面净资产放大倍数、首担和续担业务额、代偿和解保额等因素,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奖补,奖补比例结合农业融资担保体系发展实际,根据财政部奖补测算方式和标准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奖补资金=[省级农担公司放大倍数5倍以内且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业务(首担金额×1.5%+续担金额×0.5%)+5倍以上且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业务担保金额×0.3%+Min(代偿金额,解保金额×1%)×90%]×奖补系数。

第八条  奖补系数根据省级农担公司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结果,按照以下标准确定:考核结果90分以上(含),奖补系数为1;考核结果80(含)—90分(不含),奖补系数为0.8;考核结果70(含)—80分(不含),奖补系数为0.6;考核结果60(含)—70分(不含),奖补系数为0.5;考核结果低于60分的,不予奖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省级农担公司申请资本金注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发展目标清晰,有具体的发展方案,符合省委、省人民政府“三农”工作要求;

(二)上年担保业务规模符合年度经营目标确定的规模要求。

第十条  省级农担公司申请奖补资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严格执行“双控”规定,没有新增非农业业务和1000万元以上业务。10万元—300万元的政策性业务在保余额不低于总担保余额的90%;

(二)风险管控严格,公司考虑代偿追偿的担保代偿率不超过年度经营目标3个百分点(含);

(三)未发生因财务、会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监管部门重大处罚、处分的情况。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省级农担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上年度政策性担保业务完成情况,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奖补资金申请及相关考核基础材料,如有资本金注资需求,另行上报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级农担公司提交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和上年度经营绩效进行复核评价后,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奖补资金审核意见和经营绩效评价意见。省财政厅商省农业融资担保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确定省级农担公司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及奖补系数。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确定的奖补系数,核定省级农担公司上年度奖补资金金额,并在核定年度内及时下达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使用及监管

第十四条  省级农担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资本金管理,依法规范设置资金账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资本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原则上限于投资国债、金融债券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中按照首担和续担业务额因素及规定比例测算的资金,用于支持省级农担公司降低担保费用,大力发展种子、粮油、生猪等重要农产品担保业务,确保重点项目担保费率不超过0.5%;按照代偿和解保额因素及规定的比例测算的资金用于应对代偿风险。必要时可用于转增资本金。省级农担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级农担公司应建立审慎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代偿损失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十七条  当年代偿率超过3%时,省级农担公司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当年代偿率超过5%时,要暂停风险较高产品的新增担保业务,并制定整改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有效降低风险;当年代偿率超过8%时(不含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因素),要全面暂停新增担保业务,省财政厅取消当年省级财政奖补资金,并责令其整改。

第十八条  省级农担公司应于每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截至上月底担保业务和代偿风险统计报告(应区分业务类别,并报告重点政策执行情况);每年2月底向省财政厅报告上年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并同时抄送省农业融资担保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省级农担公司对申报奖补资金时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省财政厅将收回相应年度拨付的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中介机构出具严重失实审计报告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管理局、云南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5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及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云南银保监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融资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21〕14号)同时废止。

来源: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